一、遗失图书
遗失图书,需自购同种同版图书赔偿。如无法重购的,根据遗失图书的价值和出版年限的不同,按其定价的1至200倍交纳赔偿金,具体赔偿规定如下:
1、一般性图书按原价赔偿。
2、专业性图书根据收藏价值,按原价2倍赔偿。
3、遗失多卷书、丛书、连续出版物中一部分,如可分卷购买的,则按上述标准赔偿,如不能分卷购买的,则按全套书的价格赔偿。
4、1990年以前图书原价低于1元的按200倍赔偿;原价1-2元的按100倍赔偿;原价2-10元的按50倍赔偿;原价高于10元的按封顶价500元赔偿。
二、污损书刊
1、凡污损书刊应赔偿相同版本的书刊,买不到相同版本的,按遗失赔偿处理。
2、轻微污损、勾划、批注低于10页以下的书刊,还能使用的,对其批评教育,并写出书面检讨。
三、盗窃书刊
撕书、破坏书刊防盗装置、擅自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等属于盗窃图书行为。凡盗窃书刊者,除追回原书刊外,一律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。无法追回的书刊按遗失赔偿。
四、图书超期
为加快图书流通周转,对超期不还者实行超期罚款制度。超期图书每本书每天罚款0.1元。图书超期不能办理续借和再借手续,不能校外访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。图书馆每年不定期举办超期免罚活动。
五、转借及冒用他人校园一卡通
1、读者不得将本人的校园一卡通转借他人使用,将校园一卡通转借他人使用,造成本馆的图书损失由校园一卡通所有人负责。
2、冒用他人校园一卡通骗借图书者,暂扣证件,公开检讨,视认错态度给予处分。
六、违反本馆其他规章制度处理办法
1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,按消防法规进行处理。
2、损坏书刊、设备、破坏公物者,图书馆责令其作书面检讨,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赔偿。情节严重者,图书馆将通报所在单位,并报送学校进行处分。
3、不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者,图书馆依情节轻重,可采取批评教育、书面检讨、通报所在单位、暂停借阅或入馆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。不遵守图书馆告知事项或违反明令禁止事项,造成财产损失,读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。
4、违反法律法规者,图书馆报学校保卫处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